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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平和县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政策

导语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国企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产权房,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回购国企产权份额(按购买商品房时的价格免计利息)的商品房。

  漳州市平和县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政策

  一、“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国企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共同拥有产权房,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回购国企产权份额(按购买商品房时的价格免计利息)的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中低收入群体居住和产权双重诉求的实现。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有意购买县属国企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三、房源范围

  由县属国企开发的房地产开发楼盘,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或已批预售 、风险可控的期房项目。

  四、购房政策

  县政府统筹财政资金,以房票形式发放,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部分购房款(支持金额为单套房屋购房款的 15%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办法

  县政府授权平和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 “共有产权”政策实施具体工作。实施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办理购房

  1. 购房人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购买。

  2.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不体现实施主体出资,所购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使用房票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列明为“现金支付”,购房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时,实施主体与购房人同步签订《平和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 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按揭贷款方式(若为期房,根据购房意向书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相应比例的房票。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实施主体开具的房票后,在出具的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购房人,将发票交由实施主体备案。若因特殊原因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退还相应房票给实施主体。

  (二)办理抵押

  1. 需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购房人同按揭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第一顺位抵押手续,抵押物第一受偿权人归属按揭贷款银行。根据实施主体支付的首付款数额,实施主体与购房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2. 无需申请商业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签订协议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第一受偿权人归属实施主体。

  (三)使用约定

  1. 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和义务,全额承担交易和使用过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2.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和同住人必须遵守《平和县购买 “共有产权”住房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规定,应承担所购“共有产权”住房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在回购政府垫付的全部份额前,不得擅自分割、出售、出租或者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3. 购房人回购。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随时回购并于回购后方可上市交易,原则上应在购房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回购最长不得超出5年且应负担延期的利息。回购时,应在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共有产权” 房票资金后(10年期的不计利息),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变更及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回购的,实施主体有权对“共有产权”住房实现抵押权来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 LPR)。

  4. 房票的兑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票允许流通转让 (包括不限于持票人相互转让)不计利息,转让同时应向实施主体备案,可用于购买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实施主体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的土地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各房票持有人及实施主体在未来的15年中参加平和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拍成交后按拍卖公告的要求足额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入库。县财政局在资金到位后,会同相关部门及实施主体按程序对参加国有建设用地竞拍的中标企业进行持有房票金额的不计息兑付。满15年未兑现的可由县财政局拨付相应的房票金额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按房票面值等额现金不计息兑付。

  六、分工要求

  建局负责摸清县属国企的房源,建立和更新房源库并向社会公布;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购房人不动产登记 (所有权登记及抵押登记等)有关工作,统筹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与结算; 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作;平和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房票的发放、“共有产权” 住房回购、与财政结算等实施主体相关职责。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共有产权”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8月30日终止。若实施主体统筹安排的支持资金额度提前使用完毕,该政策即时终止。

  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平和县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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