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最新)
导语 2024年9月18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政策解读内容详见正文。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解读:本条明确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市缴存职工。】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解读:本条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提取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八)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规定。明确大修的定义,强调中修、小修、装修不在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代领人申请提取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含房产共有权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解读:本条是明确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公积金的范围。】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支付首付款、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购房改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的,应转入对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或原产权单位账户。其余用途允许转入申领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
【解读:本条是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各类用途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应转入的账户。】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方式可分为提前还贷、按年还贷和报账式冲还贷。
提前还贷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包括报账式还本和直冲式还本两种形式。报账式还本指已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金的,可在提前偿还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领人名下一类银行卡用于报账,报账金额不超过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金的金额。直冲式还本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仅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直冲还本金额不得再用于报账。
按年还贷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申领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用于报账近12个月还贷金额(不包含提前还贷)。
报账式冲还贷是指个人住房贷款符合冲还贷办理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还贷金额,划入借款人还贷银行储蓄卡(不包含提前还贷)。
【解读:本条明确提前还贷、按年还贷、报账式冲还贷三种还贷方式的定义,特别指出提前还贷含报账式还本和直冲还本两种方式,强调除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金用直冲还本外,其它偿还贷款本金用报账式还本。】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职工家庭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明确家庭生活困难可提取的范围。】
第十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在本市进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子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条明确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人的范围。】
第十一条 提取限制条件:
(一)职工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组合)贷款,借款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属于配偶婚前贷款的除外;
(二)职工不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该笔贷款所涉及的借款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偿还组合贷商业部分且不得办理按年还贷或报账式冲还贷;
(三)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若被担保人未正常还款,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拆迁安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同一套房同一用途只能提取一次;
(六)同一套住房因多次交易,第二次(含)以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距上一次提取的时间间隔应达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办理;
(七)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
【解读:(一)至(三)项明确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需要注意的限制条件;(四)项明确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需要注意的限制条件;(五)项明确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需要注意的限制条件;(六)和(七)项明确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注意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应自发生下述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自网签时间之日起;二手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拍卖房取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自取得拆迁安置结算单之日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自缴款之日起。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实际出资的金额。
【解读:本条关于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二手房,拍卖房,拆迁类房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严重生活困难提取的,属于职工本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属于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期内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解读:本条明确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造成家庭严重生活困难申请提取额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首次提取需还贷满12期,一年(满十二月)提取一次。
【解读:本条关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和期限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限制规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的:属于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高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可按年或按月提取;属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解读: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明确两类租房提取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六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项及第五条规定,且不在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港澳台职工及持国外永久居留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本条明确离休、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销户提取的规定,同时特别指出港澳台职工和持国外永久居留证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销户提取规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应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应与业务材料一致。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无须职工提供纸质材料。
【解读:本条明确提取凭证的性质、作用及提供凭证的条件规定。】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分别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对应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监管账户证明;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能够体现房产共有权人、成交价格和房屋地址的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持有不满6个月的,需提交与共有产权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合同、拆迁安置结算单、交款凭证、对应拆迁公司出具的监管账户证明。
(四)购买拍卖房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交款凭证;
(五)购买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出售剩余公有购房合同》、《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出售公有住房专用账户证明和交款凭证。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解读:本条关于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时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系统调阅不到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系统调阅不到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及购房时签订的借款合同。
【解读:本条关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系统可支持调阅的可不提供。】
第二十条 购买省外自住房或者偿还省外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夫妇双方任一方在房产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解读:本条明确省外购房和偿还省外购房贷款本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 属于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证明;属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解读:本条关于租房类提取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分户实际出资明细(住户电梯分摊费用明细表)及交款凭证。属于父母增设电梯提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解读:本条明确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可不提供。
【解读:本条关于离退休提取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进一步强调系统可支持查询的无需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解读:本条关于出境定居提取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证明或文件;系统查询单位办理封存原因为“解除合同”的无需提供。
【解读:本条关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得重新就业提取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进一步强调系统可支持查询的无需提供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解读:本条关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代领人符合的条件及必须提供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
(一)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时提供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为一级至六级的鉴定证明;属于五至六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时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解读:本条关于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及必须提供的材料规定。】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提取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解读:本条关于职工提取公积金办理时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职工可书面提出复审;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解读:本条是规定公积金中心处理职工提出异议时回复的时限。】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现逾期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可扣划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保证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直至结清贷款。
【解读:本条关于贷款出现逾期时,公积金中心可扣划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为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中心应配合有权机关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扣划。
【解读:本条关于公积金中心配合有权机关进行扣划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下行为属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中心所明确的各项业务办理材料;
(五)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解读:本条明确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二)对已造成骗取事实,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三)对已构成骗取事实,在期限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四)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实行信用管理。
【解读:本条明确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的;
(二)申请人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三)其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限制期内的职工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进行销户提取。
【解读:本条关于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情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在限制期内,职工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进行销户提取。】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制度、授权管理制度、检查稽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本条关于公积金中心加强建立提取业务审核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当发现提取业务受理审核、流程存在缺陷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并逐一补正。提取业务受理审核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解读:本条关于公积金中心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读:本条关于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公积金管委会通报。
【解读:本条关于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区)管理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解读:本条关于《细则》授权执行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解读:本条关于《细则》解释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5月16日发布的《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关于《细则》施行时间、有效期及废止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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