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漳州龙海海洋伏季休渔安排
导语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2022 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通告〔2021〕 1 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 2022 年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闽海渔规〔2022〕 3 号) 等有关要 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 2022 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5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6 日 12 时。
三、休渔要求
( 一)严禁跨县休渔或修船。伏休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 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辖内跨乡镇休渔的,须经渔船所在地渔村、乡镇船管站、一线渔港中队及停泊地一线渔港中队确认同意,报 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备案;防御台风需异地避风的渔船,须在 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及时回原渔船停泊地点休渔。
( 二)规范渔具存放。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 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 分离。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 三)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 提前主动向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备,严格在 5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6 日 12 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 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 行捕捞,实行钓具渔船指定港尾一级渔港定点停靠及渔获物定点 上岸和交易报告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 四)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认真核实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 情况,报设区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鱼运输船应当 严格执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
(五)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1 日 12 时,禁止冰鲜杂鱼交易。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 部门处置。
( 六)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 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 七)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 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 责。
( 八)严格依法处置。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经查获一 律依法实施严惩重罚,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依照有关规定,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延长扣船时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2021 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龙政综 〔2021〕 58 号)同时废止。
设立 漳州市 龙海区海洋伏季休渔违规生产举报电话: 0596-6712395、0596-6012085。欢迎社会各界和渔民举报监督, 举报一经核实,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经济奖励。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22 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漳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发送【休渔】可获漳州每年各区县海洋伏季休渔期详细安排等相关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