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毕业生落户指南(待就业、已就业)
导语 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一)待就业毕业生户口落户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已就业毕业生户口落户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办理手续如下: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1)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3)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5)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其他有关户口问题请直接向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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