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政策

导语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

  (2025年4月27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队等单位因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免疫、登记、无害化处理和监管信息共享,接受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等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可以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植入犬只电子芯片:

  (一)幼犬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三)其他犬只自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八条 养犬人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犬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养犬登记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按照规定疫苗接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注销养犬登记。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不得在公共楼道、绿地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并避开高峰时间;

  (五)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六)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七)及时将死亡犬只送交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候车(船、机)厅、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除外。

  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其他单位、组织可以自行确定允许、限制或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组织经营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饲养禁养犬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二千元处以罚款;

  (二)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遗弃犬只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链)或者使用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犬绳(链)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市属各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的说明

  (2025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养犬人群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不文明养犬现象也日益突出,犬只扰民、公共场所遛犬、犬只随地便溺等现象屡见不鲜,流浪犬收容处置、犬只免疫等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已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国家、省级层面缺少关于养犬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为此,出台我市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规范和促进市民文明养犬,既是管理所需,也是民声所盼,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围绕养犬管理体制、限养规定、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禁入场所、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聚焦管理导向,建立了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第三至五条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信息系统、收容处置等相关内容。

  (二)关于登记制度。聚焦制度导向,为对养犬人及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建立了养犬登记制度。第六至七条从限养规定、犬只免疫等方面,明确了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第八条明确了养犬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内容。

  (三)关于文明规范。聚焦问题导向,第九条从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携犬外出(使用犬绳/犬链牵领,为犬只佩戴嘴套/头套)、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八个方面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引导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第十条确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具体场所。

  (四)关于法律责任。聚焦结果导向,对上位法未作规定,且需要重点管理的养犬行为,如:对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饲养禁养犬只的,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链)牵领、未给犬只佩戴嘴(头)套的,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以及遗弃犬只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一至十二条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确保有法可依。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责任方面。对上位法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如: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不做重复规定。

  (二)法规体例方面。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按照“小切口”的立法要求,将制度性、强制性、授权性及法律责任写入法规条文,突出法规的精准、刚性、有特色和可操作,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而具体的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内容,则在法规的配套文件市政府实施细则中全链条、各方面予以明确、细化,突出实施细则的全面、具体、精细和可执行。

  (三)配套文件方面。市政府实施细则与法规同步立项起草、同步调研论证、同步征求意见、同步修改完善,也将同步施行,从而确保实施细则与法规无缝衔接,整体内容“重点突出、全面具体、上下衔接、左右协调”。

  四、《规定》的合法性

  《规定》严格按照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和我市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规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内容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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