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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

导语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目前至2025年12月止,根据国家政策执行的缴费比率分别为单位0.5%、个人0.5%。

  漳州失业保险缴纳基数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元

个人缴费/元

单位缴费/元

下限/元

2575

12.875

12.875

上限/元

19962

99.81

99.81

  来源:https://www.zhangzhou.gov.cn/cms/html/zzsrmzf/2024-11-29/1505681416.html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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