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华安严禁学生违规骑电动车通告

导语 学生违规骑电动车:学校将按照校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罚。

  华安县教育局关于严禁学生违规骑电动车的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

  随着电动车的不断普及,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趋势。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下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的行为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你的孩子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下学,请及时纠正,年满16周岁的需取得驾驶证。

  二、学生违规骑电动车的处理办法:

  1.学生违规骑电动车:学校将按照校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罚。

  2.如学生违反交通规则被公安部门抓获,公安部门将抄报学生所在学校,同时抄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并进行通报。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学校明令禁止学生骑乘电动车上下学,望各位家长从孩子自身安全出发,督促孩子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骑乘电动车上、下学或出行,也不搭乘其他同学驾驶的电动车,希望各位家长监管好自己的孩子,未满16周岁不给孩子购买电动车,并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督促和管理,谢谢您的配合!

  

  关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1、驾驶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之规定罚款200元,扣留车辆,记9分;

  2、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2条第2项之规定罚款50元;

  3、没有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300元,扣留车辆,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4、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超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9项之规定罚款200元;

  5、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11项之规定罚款20元;

   6、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7项之规定罚款100元,记1分;

  7、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加装遮阳伞,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5项之规定罚款200元;

  8、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1项之规定罚款150元,记6分;

  9、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7条第2项之规定罚款100元,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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