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龙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导语 为维护市区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龙文区政府决定调整扩大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为维护市区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同意龙文区调整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批复》(漳政综〔2017〕107号),决定调整扩大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有权公安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起龙文塔、西至九龙大道(含香榭花都)、南起江滨路、北至北环城路。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城管执法、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学校要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宣传工作。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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