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漳州定居证明签发条件

导语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一、申请条件

  (一)在港澳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结婚3年及以上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及以上的港澳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建省投资办企业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所办企业的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热心于我省公益事业、历年捐资助学或捐助社会事业总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注意: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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