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漳州定居证明签发办理指南

导语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一、申请条件

  (一)在港澳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结婚3年及以上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及以上的港澳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建省投资办企业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所办企业的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热心于我省公益事业、历年捐资助学或捐助社会事业总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注意: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二、申报材料

  1、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回内地定居申请报告

  4、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书面声明

  5、特殊困难证明

  6、拟落户的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7、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拟落户的户主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9、申请人在内地居住的房屋产权证

  三、办理地点:

  向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1.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2.龙文区南昌东路南昌花园9-11号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办事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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