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漳州定居证明办理指南

导语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一、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结婚3年及以上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及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建省投资办企业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所办企业的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者热心于我省公益事业、历年捐资助学或捐助社会事业总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注意: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二、申报材料

  1、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本人书面申请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4、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应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5、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6、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7、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8、近期免冠照片

  9、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

  10、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11、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12、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

  13、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办理地点:向拟定居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2.龙文区南昌东路南昌花园9-11号

  四、收费标准:《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五、办理时限

  台湾居民定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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