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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导语 社保补贴标准:在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闽就服﹝2022﹞20号文

  2、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⑴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⑵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⑸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⑻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

  ⑼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⑽在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社保补贴标准及待遇计算

  ⑴社保补贴标准:在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⑵社保补贴待遇计算:社保补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

  4、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⑴符合条件人员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居民办理求职登记)。

  ⑵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

  5、风险控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⑴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⑵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的。

  ⑶不符合失业登记办理条件的城镇居民及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居民。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保补贴,已经申领或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停止发放:

  ⑴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⑵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⑶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

  ⑷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⑸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⑹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8、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

  9、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政务服务中心4楼18窗口就业中心业务室

  10、咨询电话:0596-322139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漳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发送【就业创业】可获取漳州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对象、标准、流程等信息,以及直达线上申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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