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陪产假规定
导语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照顾假为15日,女方产假天数延长为158-180日。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1.女方产假天数延长为158-180日,
2.男方照顾假为15日。
除产假、陪产假外,女职工还享有哺乳时间和哺乳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发放规定:
生育子女的: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怀孕流产的:
1.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十五天至三十天;
2.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四十二天;
3.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为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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