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贫困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导语 漳州贫困人员医保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部分,按20%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之间部分,按30%给予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8万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医疗救助。
漳州贫困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具体的救助标准:
第一段: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部分,按20%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段: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之间部分,按30%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段: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8万元以上部分,按40%给予医疗救助。
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一致。
切实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对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起付标准:以设置时点时统计部门公布的漳州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基数的10%确定,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按基数的25%确定,四舍五入取整到拾元。
(二)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救助限额:2023年年度救助限额为3.4万元。2024年起,救助限额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定额救助。根据上年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支付后,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段累进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度最高救助金额限制在2万元。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漳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发送【医保】可获漳州医保查询、缴费入口、缴费比例、联系电话、医保电子凭证、转移接续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