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龙海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导语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减少对我市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龙海市人民政府自2018年8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现将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末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湖镇、颜厝镇、榜山镇、紫泥镇、石码镇、海澄镇的区域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二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干治安管理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成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员干部职工(含村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执法部门查处后,一律转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五、禁止燃放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统战、公安、消防、安监、交通、供销、邮政、市容管理、市监、环保、民宗、文明办等相关单位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要求。

  六、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8月1目起施行、原《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政综[2007]3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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