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诏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知

导语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漳州市诏安县现就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就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详见附件)。

  二、限制燃放时间:全年除特定燃放时间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四(12:00-18:00)、除夕及前一天(22:00-次日04:00)、元宵节(全天至次日02:00);燃放时必须确保安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1年2月4日起执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限为五年。原我县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诏安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图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共6条,包括了个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允许燃放时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对象的处理、鼓励公民对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举报以及通告有效期等内容。

  二、出台背景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

  四、主要做法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社区)“两委”成员,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由有权机关依纪依规进行问责查处。

  五、适用范围

  该通告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具体四至为:东至东溪西岸,南至南环城路,西至诏平公路和中兴大道,北至新国道。

  六、有效期限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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