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办理指南
导语 内地居民可按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和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可按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交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现役军人,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并提交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福建常住户口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上述第1、2、3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探亲: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商务:
(1)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机构人员还应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近期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商务邀请函、商务合作文件)。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逗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应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随任,应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赴澳门就学,应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5)赴澳门就业,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应提交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应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应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其他: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应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应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方式
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陪同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及户口所在地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因老、幼、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确需代办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应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办结时限
福建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
福建省外常住户口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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