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东山不动产登记需提供婚姻状况吗?

导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二)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三)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四)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情形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共同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三、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交易风险。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漳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发送【婚姻】可获漳州民政局电话及地址、漳州婚姻登记预约方式、520结婚登记预约时间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