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安置审核流程

导语 全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异地工作、退休异地安置、转外就医等拟往异地就诊住院的,应事先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办理条件

  全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异地工作、退休异地安置、转外就医等拟往异地就诊住院的,应事先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按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二、临时外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结算还应提供单位证明。

   三、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全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结算材料。

   (一)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应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原件(须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收费单据);

   2、医疗费用清单(如无电脑处方的,书写的处方上应标明各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剂型、单位及总价,并均应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医保办章、医务科章均可);

   3、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审核后加盖核对无误章)。

   (二)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应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单据原件(须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收费单据);

   2、医疗费用总清单及明细汇总清单(如无电脑处方的,书写 的处方上应标明各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剂型、单位及总价,并均 应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医保办章、医务科章均可);

   3、医嘱单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科 章均可);

   4、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 科章均可);

   5、出院小结原件(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6、疾病证明(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7、福建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四、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提供的结算材料齐 全时,方予受理结算其医疗费用。

  五、业务咨询电话:0596-203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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