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指南

导语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和涉外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出具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和涉外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

  1.内地居民,且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当事人有赴台或赴外的公证事项(介绍信);

  5.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当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三)办理程序

  受理—办结

  提供材料说明: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要求: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证件完好有效;否则,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更正或更换。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补办证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漳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发送【婚姻】可获漳州民政局电话及地址、漳州婚姻登记预约方式、520结婚登记预约时间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