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省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导语 《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其中关于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的内容详见正文。

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加力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加速释放消费潜力,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结合福建省实际,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

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两种不同补贴情况:

  1、报废/购车时间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

  2、报废车辆类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3、购买车辆类型: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

  4、补贴标准:2万元或1.5万元

  对符合《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2024〕110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提高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部分条件限制:

  对自2024年4月24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本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消费者,其相应报废的乘用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汽车应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措施不包含厦门市。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政策来源https://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bwgfxwj/202409/t20240906_6513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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