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养子女户口登记(福利机构收养)条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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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2008年9月5日之后个人私自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福利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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