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公租房减免条件是什么

导语 漳州市公租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具体详见本文。

  漳州公租房减免政策一览

  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唯一住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

  (一)租金全免类。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

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二级及以上等级残疾家庭;残疾军人、烈属家庭;

身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人员家庭;

原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已过世,未缴齐租金又确实无法追缴家庭。

  (二)租金减半类。三级及以下等级残疾家庭。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实物配租,并已在市区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持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申领租金补贴。

  补贴金额由区住建局审核并发放。租金补贴发放期间,补贴对象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补贴金额的,补贴对象应及时向区住建局申报。区住建局应根据申报情况或举报线索及时核定,并根据核定结果重新签订或终止租金补贴协议。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住建局应当将补贴情况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市住建局。

  注意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未提出申请续签或合同期满的,承租人应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单次合同期内租金不变,续签合同的租金按续签时的租金标准执行。

  承租人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存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确属特困人员的,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政策。

  租赁期间,承租人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应立即无条件退出。腾退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按原租金标准计租。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漳州申请减免租金的,应当由承租人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例:承租户为残疾家庭,且与漳州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的,由承租户向漳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证明等资料。

  >>>漳州公租房在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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