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进一步完善廉租房保障制度 实行集体审批

导语 近年来,漳州市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特别是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水平。

  该市先后出台了《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州市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购销售细则》、《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从申购对象、保障标准、条件认定、申请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目前正抓紧制定《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漳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细则》、《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等3个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促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走向规范化。

  在保障标准方面,逐步调整保障对象的条件,扩大保障范围,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逐步将户籍年限从5年调减为1年;人均收入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不足10平方米调为不足13平方米;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从原来的10-16平方米逐步调整为13-17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物业管理按每平方米0.4元收取,此举大大提高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集体审批制度。成立廉租住房联合审核小组,规范审批行为,形成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职工单位公开受理申请,民政、房管、房改等部门联合初审,领导小组集体审核,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媒体公告公示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真正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积极抓好后续管理。市区廉租住房建成交付使用后,由市直管的公房经营管理处接手管理,由该处与廉租住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后续管理和维护、维修等。认真落实退出机制,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家庭,要求其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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